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7〕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新余市扶持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本市服务业的发展,努力形成与新型工业主导型城市和赣西重要的中心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业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优先发展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职业教育等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商贸餐饮、旅游、楼宇经济等为城乡居民服务的消费性服务业,大力发展会展、文化传媒、中介、社区服务等服务业。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在权限范围内减免建设规费;其贷款额在投资总额50%以内的,由养路规费专户按贷款额的50%一次性给予一年贴息。
对从事仓储、配送的物流企业,在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安排供地,并实行与工业类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享受不低于本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地价优惠。
物流园区的用电电价在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工业用电标准收取。
第五条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物流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第一年按照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比例由受益财政对企业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