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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2、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应予以大力支持与配合。

  3、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前,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企业改制和上市前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4、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企业上市后,该企业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同级地方财政可用收入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6、拟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7、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并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8、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发生的补缴税收,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其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费用不足的,政府给予积极支持,企业可根据上市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先行借垫,待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归还。

  9、市政府对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奖励,在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5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上市有功人员。

  10、企业上市前的股资注入和企业上市后的融资金额可视同引进外资计入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11、为确保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顺利开展,市里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每年年初在市基本建设基础资金中列支,由市发改委管理。主要用于调查摸底,组织业务培训,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以及宣传等事项。

  12、凡被列入上市资源库的重点企业享受拟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但要向同级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经确认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

  五、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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