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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做大做强的意见

  3、创新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机制。把中小企业贷款作为自身的市场战略定位,创新信贷产品,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主力军。科学制定符合中小企业贷款实际的信用评级标准,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的中小企业和创新型项目,给予信贷大力支持。

  4、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创业及消费信贷业务。

  5、高效发展银行中间业务。加快发展代理业务、理财业务和银行卡业务,改进营销手段和服务方式,增强在经济社会中的渗透力和辐射力。

  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力营造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发展的良好环境。

  1、进一步加大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关于清收处置新余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的实施方案》(余府办字〔2007〕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清收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务求工作实效,确保按预定计划完成清收任务。

  2、大力支持农村合作银行发展存款业务,帮助其降低筹资成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管理,市、县(区)各类财政专户均应在农村合作银行开立账户,今后市、县(区)两级推行的各项改革措施所产生的新增财政专项资金、新设立的各项基金,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存入农村合作银行。支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农村合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今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新开设的专户资金均可存入农村合作银行。对有明文规定而尚未归集到农村合作银行的“三农”资金及相关的财政专户资金,应尽快归集到农村合作银行,并开设基本账户。对此,审计部门应加大审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现象。此外,地方性公用事业费代收业务、津补贴的代付业务,均可由农村合作银行代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阻挠客户到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结算业务。

  3、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对该行的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返还的优惠政策,对其缴纳的营业税继续予以全额返还,并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建设风险补偿基金。各有关部门对农村合作银行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清收、抵债资产处置及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中涉及的有关税费,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对农村合作银行新增的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不含对房地产行业的贷款),按《新余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其中对“三农”新增贷款在原基础上提高0.1‰进行奖励。同时,对该行承担的粮食补贴和农村低保金发放等政策性业务形成的成本倒挂予以适当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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