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
(锡政发〔2003〕1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重点开放园区的建设与发展,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特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重点开放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
一、放大开发区的品牌效应。充分依托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优势,对若干符合规划要求,具有一定产业基础与配套设施条件的开发区和重点园区,经批准,可增挂省级以上开发区××分区(工业园)的牌子,原行政隶属和级别建制不变。
二、下放园区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凡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市级重点开放园区管委会可代市〈县〉、区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和合同章程的审批,报市(县)、区主管部门备案。
三、简化园区规划审批权。重点园区应编制总体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无锡市及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无锡市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园区内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区规划部门和各规划分局在15天内审批办结。
四、降低园区投资成本。市级重点开放园区及进区企业在办理各项手续交纳国家规定的费用时,除省级以上规定的收取外,无锡市和市(县)、区各部门收取的地方留成部分均减半收取;市各部门和市(县)、区规定的收费一律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