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到预期目标等负总责。
第四章 基金使用的程序
第八条 基金使用程序如下:
1、符合基金支持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信息化办公室提出申请,进行项目申报;
2、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的论证或审核结果,提出基金项目安排预算,经分管市长同意,报市长批准确定基金支持项目。
3、市财政局、市信息化办公室以文件形式下达基金支持项目,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管理协议。
4、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下达的预算额和项目管理协议要求,优化设计、调整预算、确定采购明细,报经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5、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关于2006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意见》(锡政发[2005]398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申请基金应报送的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项目预算、实施方式、进度安排等。
第五章 基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基金按照《
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锡政发[2003]146号)的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项目管理协议的要求,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基金,确保专款专用。同时,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信息化项目通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实施完成后,项目资金有节余的,其资金继续纳入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管理协议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定期向基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基金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如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基金管理部门批准后,将剩余资金按原渠道归还,已经形成的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