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无锡市信息化办公室印发《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财行[2006]15号、锡 信[2006]2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若干意见》(锡政发[2001]25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信息港建设纲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5]79号),市财政设立无锡市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发展基金是专门用于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基金使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关系到社会和经济发展全局的,具有基础性、示范性的重点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等。基金优先支持市级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为补助。
第三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七条 基金由市信息化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确定年度基金使用方向;编制信息化发展基金年度经费预算计划;组织信息化发展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对信息化发展基金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监督和考核等。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预算安排、项目经费预算审核、下达资金计划指标、资金集中支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