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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二)技术支撑。加强网络建设,依托电信部门,开通地税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经办银行之间的网络专线。加快接口软件开发,由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商定的接口标准,各自开发社保费征收的接口软件。

  (三)制度保障。由自治区政府研究室牵头,自治区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参与,共同起草宁夏社保费征收缴纳管理办法。对移交所需网络连接、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等经费,由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分别提出各自供需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协调解决。

  (四)信息交换。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应互相配合,及时做好信息资料交换工作。

  1.社保经办机构应向地税部门提供单位参保登记信息的相关信息。主要信息内容包括:参保单位的纳税代码(纳税识别号)、主管社保经办机构(对账单位)、社保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开户银行缴费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资料,主要内容包括: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编号、姓名、出生日期、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登记时间、参保险种、联系电话、地址等。

  2.社保经办机构于2007年12月31日,向地税部门提供养老、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历年累计欠费信息。主要信息内容包括:参保单位的纳税代码(纳税识别码)、主管社保经办机构(对账单位)、社保编号、单位名称,欠费所属时间、欠缴金额等。

  3.失业保险费应在2007年11月底前,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整合相关数据、资料后,统一传输到地税部门。

  (五)业务培训。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社保经办机构的数据传输人员和税务征收人员,进行征收操作系统培训。为确保税务征收人员正确执行社保政策,地税部门应邀请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人员对税务征收人员进行相关社保政策业务培训。

  (六)对外宣传。要加强对社保费征收移交工作的宣传报道,并通过新闻媒体对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地税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制作宣传资料,向缴费人发放。

  (七)联机测试。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软件开发、设备到位、网络联通等工作全部完成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数据传递和联机测试,并对征收系统进行试运行。

  八、阶段性工作安排

  (一)11月上旬,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管户及个人登记信息的传递,确保地税部门建立和完善征收体系。同时进行政策业务的宣传和报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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