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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由于全区社保费征收管理机构目前并不统一,为便于工作,地税部门暂实行“一户一票、一费一票、一次一票”的社保费征收方式,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向“五费统征”(即五费合一、一票征收、分级入库)过渡。

  四、职责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社会保险费收支、使用和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负责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社保费的申报、核定、审核及社保年检、稽核等业务事项,并按时将登记、变动、申报、核定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3.为参保单位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并负责通知其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同时,根据地税部门反馈的征收数据,记载个人账户和业务台账。

  4.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业务统计及报告,定期与财政、地税部门进行业务沟通和信息交流。

  (二)地税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社保费征收环节的征收、检查、催报、催缴、清欠、处罚等职能,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征缴信息和征缴凭据,并向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供社保费欠缴信息。

  2.及时将征收的社保费按核定险种缴入国库,并定期与同级国库对账。已征收的社保费由国库划拨到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对已进行税务登记但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督促其办理社保登记和申报审核。

  五、交接时间

  (一)2007年12月10日前,由地税和劳动保障部门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基本信息的接交试运行,并调整对接管理。

  (二)2008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正式由地税部门开始征收。

  (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成熟一个、接收一个”的原则,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移交征收工作。

  (四)鉴于目前部分市县未分设地税机构,暂保持现有征收管理格局。2008年底前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实现“五险统征”。

  六、申报核定及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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