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7]2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07〕147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和第一副组长分别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自治区政府研究室、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自治区社保局组成。
(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分别成立各自的交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二、移交险种
(一)养老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
2.农村养老保险;
3.村干部养老保险;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
2.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3.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四)工伤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费。
三、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