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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民政工作点多面广,政策性强,专项资金大都与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优抚群体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息息相关,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民政资金安全运行。

  (一)省级民政专项资金监管。省级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要严格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06]30号)执行。厅相关处室要切实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既要管好用好各项民政专项资金,又要对所管理的民政专项资金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执法检查。驻厅监察室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调查研究,督促厅相关处室进一步完善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救灾救济资金监管。必须坚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灾情底数调查掌握到位。灾情由基层逐级上报,地县民政部门实地核查,实行灾情报告责任追究制。二是救灾款物发放程序到位。坚持本人申请、群众评议、村委会签署意见、驻村干部把关、民政办提出分配方案,乡(镇)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张榜公布,凭卡发放。三是事后核销、监督到位。县级民政部门要具体规定乡(镇)到县核销救灾款物期限,核销时严格做到帐款、帐表、帐册、帐卡、帐物、帐帐相符。核销不及时或有疑问支出,县级民政部门要立即跟踪检查,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杜绝截留、挪用、贪污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民政对象专项经费监管。民政对象专项经费主要是指优抚定补经费、城乡低保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等。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政对象专项经费监管的重点放在乡(镇),要主动与当地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对设有金融机构且民政对象有一定规模的乡(镇)要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实行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调查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民政局审核审批对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局划转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群众凭证取款的制度。要切实做到资金封闭运行,专账、专户存储。对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继续加强对优抚、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等民政对象的日常管理,随时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对各类成员及时核消,避免有的民政对象死亡后还在领取抚恤金、低保金等情况的发生。对未实行社会化发放且民政对象人数多的乡(镇),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将其列为重点,每年开展一次专项资金的全面检查。

  (四)民政项目资金监管。民政项目资金主要是指用于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救助站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资金。凡申请资助的项目,需由项目单位提供项目计划、可行性论证、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立项批文、征用土地批准书等材料,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定。项目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当年项目资助实施情况,年终要进行检查总结。对违反规定使用的,上级民政部门要缓拨、停拨、收回,并取消下年度该地区的项目资助资格。对将项目资金挪为他用或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当地民政部门坚决严肃查处和纠正,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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