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分配中,由各级民政部门的分管业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核,分别送计财部门、驻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后,提交党组会或行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直接抓。对工作失职,个人表态分配资金,使资金出现被挪用、截留、贪污、私分等问题的,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健全目标管理机制。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为民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民政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将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和任务。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年终考核评比不能评为优秀。
(四)健全监管报告机制。一是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监察机关报告民政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检查情况;二是各级民政部门的分管业务部门要按时向驻在民政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民政专项资金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情况。
(五)进一步完善各项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2006年,省民政厅制定下发了《优抚事业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救灾救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社会福利公益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民发[2006]30号)。最近,省民政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07]41号)。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完善本地本部门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严格规范、严格程序、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六)建立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预防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对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有针对性的日常监督。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容易出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三、强化监管,确保民政资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