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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07]646号)


各市环保局、交通局,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保护环境,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和《中国制冷维修行业氯氟烃产品(CFC)整体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于近日下发《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73号),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从事汽车维修的企业不得将CFC-12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使用四氟乙烷(HFC-134a)制冷剂的汽车空调时,不得重新使用CFC-12制冷剂。自2008年1月1日起,从事汽车空调维修的企业应当逐步配备CFC-12制冷剂回收设备,在汽车空调维修过程中,必须将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现将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切实做好免费接受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再充注设备的汽车空调维修企业名单上报工作: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及运管机构局要密切配合,对辖区内从事汽车空调维修企业认真筛选,推荐符合分配条件的企业,排出先后顺序,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文件要求,填报《维修站的基本情况及近三年维修汽车数量调查表》,原件一式三份,于2007年12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环保局、省交通厅研究提出意见后,由省环保局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各地推荐企业名额:太原市8家,其他地市各3家(按企业规模等排序)。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关于汽车维修行业开展二氟二氯甲烷(CFC-12)制冷剂回收利用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73号)(略)

  联 系 人:省环保局 贺红 贺中伟
  联系电话:0351-6371065,6371076
  地  址:太原市滨河西路21号
  邮政编码:030024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省交通厅 靳茂林
  联系电话:0351-4663033,4663035(传真)
  地  址:太原市文源巷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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