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辐射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辐射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07]645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座谈会会议纪要》(环办函[2007]775号)的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核与辐射安全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内部程序
  各市要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许可证行政审批程序,确保行政审批程序严密、合法、公开、可操作,对依法需要公示的事项和内容应予公示,强化许可证审批档案和数据库的管理、维护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在许可证审批时,应认真做好发证前的现场检查,把申请单位完成人员培训作为发证的必要条件,确保申请单位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
  各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持有《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的单位尽快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特别是要加大对县、乡(镇)两级卫生院射线装置的普查和换证工作,并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相关单位的换证工作。对未按时完成换证工作的用源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确保换证工作按时限完成。
  对单独使用V类放射源和Ⅲ类放射线装置的单位由所辖市环保局直接审批后,向省环保局申领许可证编号(申领许可证编号时将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各1份报省局备案),然后由市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关于废旧源送贮和回收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送交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要填报《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废旧放射源返回原出口方的备案,填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由废旧放射源送贮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填写,并由送贮单位于送贮活动开始前30日内持《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接收单位每6个月集中将《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表》汇总报送省环保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备案。
  按照《条例》要求,I、II、Ⅲ类放射源尽量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送交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的I、II、Ⅲ类放射源经整备合格后,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可以考虑收贮。IV、V类放射源一般送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