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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三十三、删去第二十九条。

  三十四、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提高各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三十五、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三十六、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教育规划,决定中等和中等以下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招生办法及部分学科的教学内容。

  “自治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自治县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不通晓汉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小学,可以实行双语教学。”

  三十七、删去第三十三条。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

  “自治县提倡捐资助学,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办学。

  “自治县采取设立助学金、寄宿生活补助和兴办寄宿制学校等措施,保障贫困、偏远和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尤其是女童的就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三十九、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教师到边远贫困的地方任教。”

  四十、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服务体系和科学普及体系,逐年增加对科技的投入,加强科学基础设施建设,普及科技知识,推广适用技术,鼓励和扶持民办科技产业发展。”

  四十一、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加强自治县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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