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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6)


  “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包宜林荒山荒地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发展自治县的林业。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猎捕、采集和贩卖。”

  十九、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加强草山、草场的保护和建设,发展生态畜禽养殖,建立和完善良种培育、饲料加工、疫病防治和市场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畜禽产品深加工,鼓励和扶持规模化经营。”

  二十、删去第二十二条。

  二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能源、建材、农产品加工等地方特色工业和民族传统手工业。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扶持和发展苗族、布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产品生产,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照顾。”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和开发旅游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业。

  “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二十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并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自治县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非经自治县自治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隶属关系。在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接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监督。”

  二十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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