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17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5月26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6年7月3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1号公布)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
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二、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的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单行条例的制定与修改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四、第八条第一款改为第九条。
五、第八条第二款与第十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自治县各民族中大量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并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做到少数民族干部在全县干部总数中所占比例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