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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6修正)


  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自治县耕地开发和保护,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和管理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解决缺水地区饮水困难。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和采伐限额制度,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

  自治县鼓励集体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植树造林,发展经济林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自治县发展林业,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统一规划,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扎实稳步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服务体系,依靠科学技术,发展粮食生产,面向市场,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发展效益农业和特色农业,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第三十条 自治县加强草山草场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开发利用,发展生态畜牧业,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料和畜禽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推进畜牧业产业化经营。

  自治县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水面资源,发展渔业生产及特色水产养殖。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自主管理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级国家机关需要改变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应当征得自治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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