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然气趸售价格的调整,今后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并考虑企业供气成本、用气结构变化等因素届时核定。
八、出台时间。供工业用的天然气价格调整时间与国家同步,即从11月10日起执行;鉴于车用天然气随销随结的实际情况,车用天然气的价格调整从12月1日起执行。
九、塘沽区、开发区、保税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做好工业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
十、天然气价格调整后,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以上措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工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居民、其它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1:
工业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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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均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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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含1000) │ 2.80 │
├───────────────────┼────────────────────┤
│1000-3000(含3000) │ 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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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含5000) │ 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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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10000(含10000) │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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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20000(含20000) │ 2.60 │
├───────────────────┼────────────────────┤
│20000-30000(含30000) │ 2.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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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40000(含4000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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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50000(含50000) │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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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以上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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