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工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7]263号)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规定,为抑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调整工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根据国家政策,将现行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的两类气价调整为居民用气、工业用气和其它用气三类气价。
二、适当提高工业用气销售价格。国家将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后,我市工业用气销售价格也相应等额提高,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顺加0.40元。按不同气量档次划分,市燃气集团、天津港益供热公司、津海燃气公司、天联公用事业公司、华燊燃气公司(供武清开发区)和西青开发区燃气公司销售的工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2.00-2.40元调整为2.40-2.80元。(具体价格见附件1)。
三、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关于车用天然气价格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不低于0.75:1的规定,供出租车用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的2.96元调整为3.60元,提高0.64元;供公交车用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的2.60元调整为3.60元,提高1.00元。
四、居民用气、其它用气的两类气价继续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做调整。(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五、鉴于目前国产液化或压缩天然气价格已由市场竞争形成,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市对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六、合理确定天然气调峰价格。为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对调峰使用的天然气价格,依据季节用气量变化、燃气系统负荷情况等因素,由市燃气集团与调峰用气户协商确定。
七、适当调整天然气趸售价格。考虑工业用气结构及价格调整因素,市燃气集团供天津港益供热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1.60元;供泰达津联燃气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2.00元;供津海燃气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2.20元;供天联公用事业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2.00元;供滨海集输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1.80元;供中油燃气车用燃料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2.20元;供空港物流热电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2.10元;供泰华燃气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2.27元;供华燊燃气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2.18元;供滨海燃气公司的天然气每立方米为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