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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宁政办〔2007〕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

  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施行后,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以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媒体要围绕立法背景、法律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结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各区县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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