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修订版)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1日)修订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广州市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7〕1334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
劳动合同法》,结合广州实际,现把《广州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后,连同《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印发给你们。供参考使用。
附件:1、广州市劳动合同
2、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编号:
广 州 市
劳
动
合
同
用人单位(甲方):
地 址 (甲方):
职 工(乙方):
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咨询电话:12333
使 用 说 明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内容及其类别(管理或专业技术类/工人类)应参照国家规定的职业分类和技能标准明确约定。变更的范围及条件可在合同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约定。
五、工时制度分为标准、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如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注明并约定其具体内容。
六、约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要具体明确,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的,可以在本参考文本第十二条中列明,或另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