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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生活补贴的计算说明
1、对于2006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发放50元的生活补贴。
2、在此基础上,根据每名退休人员的不同情况再分别进行计算:
如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2006年6月时的标准)+生活补贴(穗府〔2005〕24号文的标准)+50元的结果少于其本人原已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8的结果时,差额的部分予以补足,但补足部分最高不得超过150元。如前者的计算结果大于后者,则不再加发生活补贴。
3、以上两项生活补贴相加即为每名退休人员本次发放生活补贴的水平。
现分别举例如下:
案例一:张某,1960年3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1年6个月(31.5年),2006年6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1038.25元,领取穗府24号文的生活补贴为70元。
张某本次可领取生活补贴88.75元/月。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张某可享受50元生活补贴;
(2)计算:1038.25+70+50=1158.25元
31.5×38=1197元
由于:1158.25元小于1197元
且差额:1197-1158.25=38.75元(小于150元)
因此:张某可再加发生活补贴38.75元。
(3)张某本次共可领取的生活补贴额为88.75元(50元+38.75元)。
案例二:李某,1957年9月参加工作,1995年11月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38年3个月(38.25年),2006年6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1236.52元,没有享受穗府24号文的生活补贴。
李某本次可领取生活补贴200元/月。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李某可享受本次发放的50元生活补贴;
(2)计算:1236.52+50=1286.52元
38.25×38=1453.50元
由于:1286.52元小于1453.50元
且差额:1453.50-1286.52=166.98元(大于150元)
因此:李某可再加发生活补贴150元。
(3)李某本次共可领取的生活补贴额为200元(50元+150元)。
案例三:王某,1975年2月参加工作,1992年5月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7年4个月(17.33年),2006年6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956.25元,领取24号文的生活补贴为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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