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新型合作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郑价费〔2007〕17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新型合作医疗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206号)和有关推进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价格管理权限。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由所在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定价权限由市级级价格主管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新增收费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审批;按要求公开所有收费项目和药品价格,接受群众监督。
二、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城市社区卫生中心和服务站及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所承担的服务职能,充分体现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合理成本等因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收费标准统一按照现行县级医疗服务价格的90%执行,更好地支持医保定点机构的收费联网。
三、提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开展个性化特需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的形式,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次数等收取费用。同时,开展计划免疫、围产期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以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降低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其负担。在社区配备全科医生、全科护士的需求下,合理制定全科医生、护士的培训收费标准,按党政机关培训收费标准的80%执行,确保全科医生、全科护士上岗服务水平;同时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征收标准50%,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