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 [2007] 10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
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42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350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455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48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400元;大连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520元。
三、门诊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