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抓好全面贯彻落实
1、抓好机构建设,落实工作经费。按照
《规定》第
六条规定:县级以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应按照
《规定》要求,切实抓好机构建设,配备价格监测专职人员,并与当地财政部门加强联系,解决好正常的监测工作经费,保障价格监测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做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相关工作。根据
《规定》第
十二条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采报价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资料的收集、报送、存档工作。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台帐管理制度,各地物价部门应对监测定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做到监测资料全面详实,有据可查。
3、完善本行政区域的价格监测制度体系建设。按照
《规定》第
七条要求: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价格监测工作要求实施价格监测,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在完成好国家发改委下达的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以及《四川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基础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建立起区域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形成上下对接、涵盖广泛、统一完备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体系,为政府经济宏观调控服好务。
4、继续做好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对照
《规定》第
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价格监测制度。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政策建议。紧紧围绕粮食、农资、房地产以及资源价格改革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高质量的可行政策建议。当前,一是要继续密切关注市场生猪、仔猪和猪肉价格变化动态,加强分析预测,正确研判形势,为防止猪肉价格大起大落提供决策依据。二是要加强粮食、饲料、食用油等敏感价格的市场跟踪监测,注意走势变化,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预防连带品种价格大幅波动。三是要密切关注调整成品油价格和即将出台的天然气价格以及节能减排等政策性价格调整后的市场状况,对受其影响的其他行业产品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发现价格异动及时提出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