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2007年11月26日 川价发〔2007〕214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监测定点县(市、区)物价局:
为推进我省价格监测法制建设,促进我省价格监测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经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7号令正式发布,将于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现印发各地,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规定》的工作方案,做出部署,全面落实。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任务,结合我省价格监管工作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和价格预测预警工作基础建设,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夯实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力求做到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的紧密结合,数据监测与动态分析、专项价格问题调查相结合,不断地提高价格监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配合
《规定》的颁布实施,当前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要结合物价部门职能和各地工作实际,统一认识。组织干部职工学习
《规定》,认真领会
《规定》的章、节、条、款内容,务求甚解,全面把握精神,明确责任和义务,以
《规定》的精神规范和指导我省的价格监测工作;
二是安排时间,集中组织各监测定点单位的监测人员学习
《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在监测工作中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更好地配合物价部门完成各项监测工作,以学习贯彻
《规定》为契机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为
《规定》的贯彻实施和为价格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