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以县(市)城区域为目标市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国家《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三级或三级以上屠宰车间设施设备条件。
(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并经省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配备经县以上商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有健全的生猪验收、待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质量追溯、无害化处理、环境卫生等岗位责任制度。
(八)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主要是指设立在地处偏远、交通不便、屠宰量少,以满足供应本乡镇集市销售、方便当地群众消费为主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商业等有关部门批准或临时指定的,具备与生猪屠宰数量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场。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屠宰设施,包括待宰圈、屠宰间、地面硬化不渗漏等;
2.建立生猪进场索票登记、检疫检验、出场销售、管理规范、卫生措施等方面相应的规章制度;
3.持有商业、动物卫生监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发放的相关证照;
4.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实施生猪进场和屠宰检疫;
5.生猪进场要做登记,屠宰加工和出场销售要做记录,并设立台账,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6.屠宰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身体健康,符合工作要求;
7.污水排放达到要求,有无害化处理措施;
8.远离居民区、学校、风景区等不宜设立生猪屠宰场点的地区。
(九)凡不符合本设置规划要求的生猪屠宰厂(场)一律不准设置。
四、工作程序
(一)拟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法人或自然人,要向当地市级商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等,由市商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动物卫生监管、卫生、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查。
(二)审查合格后,由市商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市政府就拟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本规划要求,征求省商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省商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确认定点资格,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
(三)对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动物卫生监管、卫生、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按本规划设置条件进行审查验收。不符合本规划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对达到规划设置要求的,确认定点资格,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