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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失效]

  (三)坚持扩大规模、有利流通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在政策上鼓励和支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施升级改造,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向生猪养殖、屠宰、分割、冷藏和生猪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方向发展,逐步促进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实现现代化加工、产业化发展、规模化经营。
  (四)坚持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原则。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生猪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新建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危害水质安全的,必须搬迁。
  (五)坚持检验检疫、保证质量的原则。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切实加强生猪屠宰检疫、检验管理,保证肉品质量。当地财政要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适当补贴。
  三、设置要求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总体要求是: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
  (一)鉴于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能力已经严重过剩,不宜再增设供应城区市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原则上,城区人口超百万的大城市可设1-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城区人口低于百万的城市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城市建城区周边20公里内郊区乡镇可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可设立1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销售辐射范围内,一般不再新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乡镇(包括工矿区)地区应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交通运输条件、屠宰加工辐射能力等因素,合理规划生猪定点屠宰场。对于距离城区较近,交通便利的乡镇,应鼓励并提倡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签订购销协议、加盟连锁、品牌延伸等方式,在乡镇设置肉品销售专柜或专卖点,扩大配送服务半径,保障乡镇群众消费猪肉质量安全。人口较多或地处偏远的乡镇可设立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
  (四)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城市发展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动物防疫、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以跨区域流通或大中城市为目标市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屠宰车间设施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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