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7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地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通过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依法建设场点、推动企业升级等措施,到2010年,建立起与生猪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相适应、布局科学合理、竞争规范有序、加工设施先进、产品质量安全的规模化、机械化、工厂化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体系。全省县城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达到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规定的二级以上条件,实现冷链配送运销和冷鲜肉上市销售。供应城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部通过HACCP及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全省县城以上城区市场销售的猪肉100%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乡镇市场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二、设置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综合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规模、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市场需求数量、生猪产销特点、环境保护以及区域功能差异和产业结构等因素,科学、合理的规划设置。
(二)坚持总量控制、适当集中的原则。在不突破全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总量的前提下,对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可进行适当撤并,促进资源有效整合和市场化配置。鼓励并适度发展规模化生产,年屠宰设计能力在300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总量控制在3个以内,年屠宰设计能力在100万头以上的生猪屠宰厂(场)总量控制在10个以内,年屠宰设计能力在1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厂(场)原则上不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