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妥善解决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一)各地要将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列入今明两年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尽快解决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已经出台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政策的统筹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扩面工作力度,彻底解决困难企业参保问题。尚未出台政策的统筹地区,要尽快摸清底数、搞好测算,抓紧时间出台政策,明确参保资金筹集办法。各市要加强对县级统筹地区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的指导和调度。
(二)无缴费能力及关闭、破产的集体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参保可采取住院费用统筹的方式,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按照统筹地区单位缴费比例的70%,一次性或分期筹集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困难企业和主管部门筹措。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可以从统筹基金结余中调剂一部分,用于垫付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对集体困难企业参保要给予适当的补助。
(三)实行改制、重组的集体困难企业,其退休人员原则上随改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同参保;改制、重组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从集体企业改制、重组费用中解决。各地在制定和实施集体企业改制、重组方案时,要明确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重组集体企业,特别是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办法,确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时参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暂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符合应急救助条件的,各地要按应急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四、大力推进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摸清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分布情况,做好资金测算,落实筹资渠道和筹资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目标责任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推进工作力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检查,积极推进,确保全省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全面完成。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