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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新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07〕2073号)


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生产企业要将此次制定的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的最高零售价格标示于产品的最小零售包装盒上。各药品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此次定点生产的药品时不得突破最高零售价格。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市社区和农村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时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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