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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注:1. 本表按一、二年级分别填报。
  2. 户籍为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属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的,在“户籍性质”、 “人口在10万人以下民族”相应栏目内填写数字“1”,视生源地情况在“学生生源地”栏目中的“东部”、“中部”、“西部”内相应填写数字“1”,以便合计。
  3. 东部省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天津、北京、港、澳、台;中部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西部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4. 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民族共有20个,具体为布朗族、塔吉克族、阿昌族、普米族、鄂温克族、怒族、京族、基诺族、德昂族、保安族、俄罗斯族、裕固族、乌孜别克族、门巴族、鄂伦春族、独龙族、塔塔尔族、赫哲族、高山族、珞巴族。

  附件3
  南京市技工学校扶贫助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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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     │性│        │     年龄     │  │  照片  │
│ 名 │     │别│        │           │  │      │
├───┼─────┴─┴─────┬──┴─────┬─────┴──┤      │
│所在学│             │   班级   │        │      │
│ 校 │             │        │        │      │
├───┼─────────────┴────────┴────────┤      │
│学校所│区(县)   镇(乡)                    │      │
│ 在地 │                               │      │
├───┼─────┬────┬──────────────┬─────┴──────┤
│监护人│ 父亲姓名 │    │     工作单位     │            │
│ 情况 ├─────┼────┼──────────────┼────────────┤
│   │ 母亲姓名 │    │     工作单位     │            │
│   ├─────┼────┼──────────────┼────────────┤
│   │其他监护人│    │     工作单位     │            │
│   │  姓名  │    │              │            │
├───┴──┬──┼────┴──────────────┼────────┬───┤
│家庭经济状况│家庭│                   │  家庭户口  │   │
│      │住址│                   │        │   │
│      ├──┴─────────────┬─────┴────────┴───┤
│      │   家庭人均纯收入(月)   │                  │
├──────┼────────────────┴──────────────────┤
│申请助学金理│                                   │
│   由   │                                   │
├──────┼───────────────────────────────────┤
│ 低保证号 │                                   │
├──────┼───────────────────────────────────┤
│社区或村民委│                                   │
│员会(居委会│                                   │
│   )   │                                   │
│  意见  │                                   │
│      │                                   │
│      │负责人:                         公章    │
├──────┼───────────────────────────────────┤
│ 实施学校 │                                   │
│ 审核意见 │                                   │
│      │                                   │
│      │                                   │
│      │                                   │
│      │负责人: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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