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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二)学校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三)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报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工作情况等分年度建档备查。

  四、填报要求:

  (一)各校须将实际受助的在校学生情况分别填入《南京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附件1)和《南京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附件2)、《南京市技工学校扶贫助学申请表》(附件3)和《南京市实施技工学校扶贫助学汇总表》(附件4),并于10月26日前将填报材料一式四份报我局培训处,并附电子版,邮箱:peixun128@163.com。

  (二)双学籍的学生由所在学校确定在技工学校或其他中职学校汇总表中填报,但不得重复填报。填报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为“双学籍”。联办生由其当年就读学校填报,并速向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材料,在《扶贫助学汇总表》“备注”栏中注明其学籍所在学校。

  (三)我市省属的南京工程高级技术学校、江苏印刷技工学校、江苏省工会职业技术学校等三所技工学校的国家助学金不纳入我市汇总,请三所学校将填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劳动保障厅汇总,同时报我局备案。

  附件:1、《南京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2、《南京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3、《南京市技工学校扶贫助学申请表》

  4、《南京市实施技工学校扶贫助学汇总表》

  二ОО七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南京市技工院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主管部门:(签章)      财政部门:(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地区及学校 │在校│   受助学生数(人)   │资助│生源地人数(人)│人口│  备注  │
│       │生 ├──┬─────┬─────┤金额├──┬──┬──┤在10│     │
│       │人数│合计│ 一年级 │ 二年级 │(万 │东部│中部│西部│万人│     │
│       │(人│  ├──┬──┼──┬──┤元) │  │  │  │以下│     │
│       │ ) │  │小计│其中│小计│其中│  │  │  │  │的民│     │
│       │  │  │  │:农│  │ : │  │  │  │  │族学│     │
│       │  │  │  │ 村 │  │农村│  │  │  │  │生数│     │
│       │  │  │  │  │  │  │  │  │  │  │(人│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  │  │  │  │     │
├───────┼──┼──┼──┼──┼──┼──┼──┼──┼──┼──┼──┼─────┤
│一、××市合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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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辖学校小计│  │  │  │  │  │  │  │  │  │  │  │     │
├───────┼──┼──┼──┼──┼──┼──┼──┼──┼──┼──┼──┼─────┤
│   ××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县小计│  │  │  │  │  │  │  │  │  │  │  │     │
├───────┼──┼──┼──┼──┼──┼──┼──┼──┼──┼──┼──┼─────┤
│   ××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市合计│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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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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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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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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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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