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技工学校:
为加强我市技工学校国家、省、市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确保我市扶贫助学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扶贫助学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助学金的管理。
(一)各校要加强扶贫助学工作的领导,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扶贫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各校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助学政策,制定本校的扶贫助学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学生登记填表、资助对象审核、助学金发放等工作,确保不遗漏一人,不多报一人,不重复填报,切实把扶贫助学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校应加强对国家、省、市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技工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中级班一、二年级在校生,高级班一、二年级在校生和预备技师班(含技师班)一、二年级的在校生。资助对象不分农村和城市户籍。学校举办的短期培训班学员不得申领助学金。
(二)市级助学金资助对象。对符合《南京市技工学校困难家庭学生补助办法(试行)》(宁劳社培[2005]47号)规定的一、二年级在校生,先按国家助学金标准办理,其按市级标准助学不足的部分由市里补足。其他年级学生符合《南京市技工学校困难家庭学生补助办法(试行)》(宁劳社培[2005]47号)的,按规定执行。无论国家助学金还是市级助学金,按规定不可重复享受,一人只能享受一种。
三、助学金的发放。
(一)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国家助学金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