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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从2007年起,由市本级及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引进调度的落户在区的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6:4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3)从2007年起,区招商引资引进并由市调度扶持的重点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2:8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4)从2007年起,区招商引资引进并由市调度并适当出资扶持的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5:5比例分享,税收由区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5、退城进园进行异地改造的原市本级和市辖区企业税收由园区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缴入区库,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以该企业退城进园前一年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收入为基数(当年未达到基数的按实际入库数),三年内每年递增10%,第四年按原基数加连续三年增长10%作为固定基数,由园区所在区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给企业迁出地财政,超收部分全部留给园区所在区。
  6、原由市本级(区)负责征管的单位、企业参股、合资、合作联营的企业发生的各项税收,由原征收税务机构负责征收,按股权、资金或者协议的分成比例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7、从2007年起,区与区之间因区划调整或企业、单位搬迁的,税收由调整或迁入地征收,同时以调整或搬迁前一年的地方收入为基数,基数部分归原受益财政,超基数部分留调整或迁入地财政,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基数部分年终通过市财政结算划转。
  8、通过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努力,促使企业的总部经济或结算中心落入市区范围内,实现的税收由市本级负责征收,市本级与引入项目的县(市、区)实行7:3分成,县(市、区)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新落户开发区的总部经济或结算中心实现的税收由开发区征收,市本级与开发区实行6:4分成,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四、管理措施
  1、市财政局要组织专门人员向市、区有关部门了解城区范围内新上项目和企业的有关资料,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如实准确地提供所需资料:
  (1)工商、税务机构批准登记的新开户企业和项目情况;
  (2)发改委、城建等部门核准的或发放准建证的企业和项目情况;
  (3)外经贸委、招商局等部门注册登记的引资或投资主体情况。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出让、转让情况。
  2、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督查,要确定专门科室专班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若发现混库,侵占市本级收入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并对受益财政按违规所得加倍处罚,以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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