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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7、新购应税未税的机动车辆当年的车船税及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
  8、市本级负责征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非税收入。
  9、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其中:浔阳区、庐山区每年300万元继续通过市财政结算补助,若以后年度土地出让收益增加则适当增加区补助收入;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促进九江经济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的决定》(九字〔2007〕4号),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还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二)区级收入
  各区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征管的除市本级收入和共享收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
  1、区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已改制)税收。
  2、应由区征管的其他企业税收。
  3、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税收。
  4、区属地内(除市本级征收项目外)建筑安装项目税收。
  5、区负责征管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的非税收入。
  (三)共享收入
  1、除工业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的其他原由区征收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如邮政、移动、电信、烟草、石油、交通、运输业、农业银行、农发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税收以2006年超2005年税收收入的60%为2007年区上解市财政基数,从2008年开始,区财政按上年实际上划数每年递增20%上解市财政;征收入库渠道仍维持现状不变,由区征收入库,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2、房地产开发企业(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征管渠道仍维持现状不变;市地税局对房地产税收实施一级稽查,查补收入归市本级;市本级适当集中部分财力,以2006年房地产业实际入库的营业税的20%为2007年区上解市财政基数,从2008年开始,区财政按上年实际上划数每年递增10%上解市财政,市得部分年终通过财政结算划转。
  3、城区范围内契税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市财政局契税所分别在城区范围内设立两个契税征收管理站。以2006年市本级与各区占城区总的契税的比重,适当保留调控比例后确定市区分享比例,从2007年开始,市与区实行比例分享,年终市财政按市本级、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75:7:9:9的分享比例结算划转。
  4、新增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和金融保险企业)税收实行税收分成政策,其中:
  (1)从2007年起,中央、省、市投资新办的重点企业税收市与企业落户区财政按8:2比例分享,税收由市本级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同时按市、区分享比例开票分级次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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