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7]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26日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进一步完善九江市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地明确市、区二级的财权事权,实现财权与事权的相统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办法的通知》(市府发〔1994〕4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九府办字〔1999〕165号)文件精神,参照兄弟设区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坚持原“分税制”财政体制不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城区收入范围,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矛盾,规范收入秩序,调动市、区政府培植财源、做大做优财政“蛋糕”的积极性,实现财政工作健康、有序、良性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保证市、区财政平稳运行,保证收入规模和财力的既得利益。
2、坚持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市、区发展经济、做大总量,增强财政的活力。
3、体现事权、财权相统一。
4、确保市级财政有适当的宏观调控能力,为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财力保证。
5、支持区政府开辟新的财源空间,做大做强区财政。
三、具体内容
(一)市本级收入
1、中央、省、市属工业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含已改制)税收。
2、金融保险企业(原由区征管的农业银行、农发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除外)的税收。
3、原由市本级征管的其他企业税收。
4、中央、省驻市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各项税收。
5、中央、省、市投资及市本级征管企业发生的建筑安装项目税收(特别项目个案处理)。
6、城区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税收(个别项目个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