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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帐册、图表和纳税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四条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纳税人有不按规定申报、未及时缴纳税款、少申报缴纳税款、拒绝接受检查等涉税违章违法行为的,地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地税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地税机关调查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属、数量、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用地等情况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推诿、隐瞒。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同级地税机关传递该季度新批准用地及新发放土地使用证书明细情况,填制《九江市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季度明细表》、《九江市批准用地季度明细表》(见附表);地税机关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馈该季度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情况,双方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偷漏税问题,及时沟通,由地税机关负责催缴查处。
  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它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地税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根据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
  第十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二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九江市市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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