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九江市建筑安装业税收发票管理办法
(九江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 1999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筑安装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竣、站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上述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本市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税依据、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办理。
第四条 《江西省九江市建筑安装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由九江市地税局统一监制、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印制、出售、转让、倒买倒卖。
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包括市外来我市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自签订工程承建合同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工程承建合同书及有关证件到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建设管理部门应根据地税机关的报验登记证明及其他有关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