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有关单位:
《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26日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六日
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健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协税护税机制,防止税收流失,维护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是指在本市范围内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
第四条 地税机关主管全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是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协作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
第五条 本市范围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按照“项目控税、行业管理、信息共享、部门协作”的原则,实行一体化管理。
第六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及九江县驻市单位,下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管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征管范围,实行属地管理,分别征收,分别入库,统一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