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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利用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按规定的时限将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协议)移交,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6、国有资产在建工程,须如实自查并向资产清查办公室申报,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视具体情况研究决定具体移交办法。
  7、在移交国有资产时,须提供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其他闲置房产和土地等国有资产的清单、合同、协议及权属证明;有经济实体的,提供该实体的单位性质、人数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的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8、国有资产划转移交时限由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下发移交通知书,移交国有资产时,由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负责派人监交。
  (五)权证过户。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等国有资产移交后,凭其土地使用证、房屋权属证和国资委产权划拨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重新登记、申办或变更,其中土地性质为划拨的,一律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市财政、工商、税务、建设、国土、房管、审计、消防等部门要按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办法特事特办,认真做好产权移交和各种权证的办理工作,权证办理的具体办法如下:
  1、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已作登记的,直接变更登记。
  2、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原单位提供规划、用地和建设或接受、沿用、购买等批准文件、证书及其他所有相关资料,以国资委确定的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或担保公司的名义进行初始登记;不能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的,凭政府文件办理初始登记。
  3、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权属不清的,需进行产权界定后,再由有关部门进行确权,并按确权结果处理。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和国有股权,向经营管理中心移交并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六)相关费用。资产划转所涉及的各种收费,除必需的工作经费外,原则上不收费。
  (七)其他。上述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在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上述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按有关政策由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研究解决。
  五、实施步骤
  (一)全面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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