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主体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得的增值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3)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所取得的资产产权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4)用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借贷资金)兴办的,不论注册为国有、集体或其他经济性质的经济组织,其原始投资形成的资产及收益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5、对一时难以确定其权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可先列作“待界定资产”,由现管理使用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继续管理使用,待产权界定和资产用途认定后,再按规定处理。
(三)经营性资产确定。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1、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
2、所属房产整体或一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
3、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的规定,满足单位自身办公条件剩余的闲置房产,属办公用房由政府统一调剂使用,属于可经营性的确定为经营性资产。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场所;
5、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
6、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等;
7、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权;
8、其它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的资产。
(四)划转移交。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按规定的时间向经营管理中心或担保公司进行划转移交、统一经营。具体办法是:
1、尚未租赁的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的时限进行产权划转移交;已租赁、合资、合作的经营性用房、土地使用权和拥有的对外投资、国有股权,须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划转移交,同时变更原租赁或合资、合作合同(协议)。
2、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干部职工集资兴建的经营性房产,各单位必须认真自查,如实向资产清查管理办公室申报。资产清查办公室视资产核查和产权界定的具体情况,研究决定资产处置意见。
3、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资金)兴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会议、艺术)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根据上级要求及各种经济实体的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方式,适时地划转移交资产。
4、凡利用经营性用房和其他闲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按规定的时限将产权全部移交,同时移交抵押、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并提供有关具体情况的书面说明,以便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变更或续签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