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分步实施。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第一批单位为市属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第二批为其它事业单位。
  (二)产权界定。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对外投资产权权属界定具体办法:
  1、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有权属证的,按权属证的原始记载确定权属。权属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权属:
  (1)土地使用权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但房屋及构筑物由下属单位投资建造,或土地使用权属下属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由其主管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建造,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约定的,按该约定处理。无法律效力约定的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原则上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权属界定。
  (2)土地使用权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竣工的房产或在建工程,其建设资金是利用上级、地方国家财政性资金或调拨性资金,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含借贷资金)的,按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权属界定。
  (3)土地使用权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已竣工的房产或在建工程,其建设方式是合作建房(与其它单位)或集资建房(单位与所属职工之间)而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及上级有关资产清查的要求确定各自权属。
  (4)未办土地使用权证的闲置土地,按市政府最初划拨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确定权属。
  (5)凡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没有证明属其他单位或个人所有,其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界定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2、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权属属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清查基准日之前,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属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产权划转给下属单位,如划转行为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划转行为有效。如划转行为未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划转的,划转行为无效,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仍界定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3、下属单位因机构改革和调整被撤并或变更隶属关系后遗留给原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原主管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现主管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接转的新下属单位所属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界定为现主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4、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权益界定,按以下办法处理:
  (1)以各种形态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