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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一)承担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贯彻落实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
  (二)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举报和查处,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办各类伤亡事故的复核结案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四)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六)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七)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办理相关安全许可审批手续,加强日常预防性安全监管和检查;
  (八)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九)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负责成品油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对电力行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指导轻纺、机械电子、有色金属加工业、建筑材料工业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组织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时,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概算,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参加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船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点。
  四、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二)参加市政府及其委托的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对重特大责任事故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作出监察意见,对纪律处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指导全市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规定的重大或其他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纪律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重特大责任事故案件处理情况,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五、市检察院
  (一)对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
  (二)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构成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对不构成犯罪的责任事故开展检查建议活动。
  六、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支队、交警支队)
  (一)负责本地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的审核登记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对公共场所经营业主进行备案登记,指导场所及其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协助督促场所维护自身秩序,查禁场所的违禁物品,对场所内违法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审查,对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和灾害事故进行现场处置;
  (三)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维护城区和旅游景点的交通秩序以及由交通行为引发的治安秩序、做好道路违章停车的清障、车辆安全检验及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交通“黑点”路段和无牌无证、报废、套牌车辆的集中整治;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对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监管;
  (四)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灭火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工作;拟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审核建筑工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地的消防设计,依法对其进行消防验收;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社会活动等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的专项检查和治理,监督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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