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两个月至少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一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专门听取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状况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需、按期拨付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到位”;
(四)对本地区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必须亲自督查或过问,确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到位;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事故灾难,应紧急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造成或者可能造成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重伤10人及10人以上的事故灾难,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或协助事故处理工作;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重伤5人及5人以上事故灾难,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启动本地应急救援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主持或协助事故处理工作;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案意见,落实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建设,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严格督促实施对各部门、单位、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计划,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受政府主要领导委托,每两个月至少主持一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工作汇报,全面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亲自全程跟踪监督,组织制定治理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责任;
(四)组织制定本地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五)组织编制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的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划,并督促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七)监督和落实公共安全设施资金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及使用;
(八)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3人及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重伤5人及5人以上的事故灾难,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领导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抢救和领导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结案;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乡镇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立即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认真做好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定期召集分管的行业、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分析、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和检查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促建立健全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对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现的事故隐患,严格落实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要亲自全程跟踪监督;
(五)优先保障涉及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人力、装备、经费;
(六)分管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等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督办的事故隐患,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亲自组织力量落实整改监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六)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对涉及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
(七)本部门、单位所管理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抢救,按规定组织或协助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具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