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九江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统筹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106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般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政府1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岗位。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审批人是指具体负责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负责人和负责初审的经办人;主管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本系统业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四)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织治理公共安全隐患;本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做好事故上报、善后工作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三定”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
(二)定期开展对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待隐患整改完毕,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组织制定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督促落实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的活动,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依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以及培训、考核工作;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按职责权限组织制定本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统计上报。
(详见附件: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