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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八、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每二年进行一次审计监督。市采购办、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九、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三条 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一)将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委托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与采购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情形。
  二、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三、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市采购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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