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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二)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邀请;
  (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投标人应该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三)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上述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招标文件定稿后,应由采购人确认并签字盖章后方可售发。
  (五)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
  (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七)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后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投标地点。
  (八)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应当以告知书形式告知市纪委监察局、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其可以视情况到场监督开标活动。
  (九)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十)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关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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