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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7)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政发〔2007〕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590元调整为700元;二类地区由480元调整为580元;三类地区由42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6.5元;二类地区由4.8元调整为5.3元;三类地区由3.5元调整为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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