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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办法[失效]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50米的水域。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贡湖供水水源保护的组织、监督、检查、协调工作。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参与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增加水源保护植被,扩大水源保护林地,鼓励和指导当地群众发展无污染产业,科学种养,减少污染;
  (四)依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实施关、停、转、治等措施;
  (五)定期报告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贡湖供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对保护区内的水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负责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和日常监督、监测;
  (三)组织对贡湖水体富营养化的研究与防治;
  (四)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供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五)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区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条 水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参与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水环境影响论证和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负责审批保护区内取水许可申请;
  (三)制定贡湖水资源供求规划,保持水体的合理流量;
  (四)负责贡湖湖体以及入湖河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审核该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负责生态清淤,确保沿湖水闸的正常运行,合理运用水利工程调度引水,改善贡湖水质;
  (六)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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